海口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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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报销,其中年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、二级医疗机构50元、三级医疗机构100元。

海口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

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

(一)年度起付标准:

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、二级医疗机构50元、三级医疗机构100元,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、住院合并计算。

(二)年度最高支付标准(含一般诊疗费):

60周岁(不含)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、60周岁(含)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。

(三)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,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: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%,个人支付比例为30%二级定点医疗机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%个人支付比例为50%;三级定点医疗机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%,个人支付比例为70%。(四)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。

(五)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。

(六)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。

(七)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%。